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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振江: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史各庄人民法庭副庭长

于振江

  于振江,男,1970年5月出生,汉族,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任宝坻区人民法院史各庄人民法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他在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作为一名人民法官,他始终秉承“诉讼无小事,责任大于天”的工作理念,立足本职,忠实地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认真学习,努力工作,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将自己的青春和热血无私地奉献给了民事审判事业。

  业务精,有责任心,是同事们和当事人对于振江同志最一致的评价。在执行局工作的十三年中,他累计办案近三千余件,可以说件件都浸透着他的心血。2016年,他承办了于林丽等116人与李雪行、天津美宝华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38个案件,涉案标的超过百万元。案件进入执行时,天津美宝华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早已停产,公司内只有几十台破旧的缝纫机和一台二手汽车,而作为公司法人代表的李雪行又是安徽人,早已跑路,查无下落,案件一度陷入了僵局。当时已经面临春节,面对一百多名工人期盼的目光,于振江同志心里也非常着急,当他从工人们口中得知李雪行可能在北京市有住房的消息后,当天便带上书记员赶到了北京市住建委,查询到李雪行在通州区确实有一所住房,他当即又折返赶往通州,当天天下起了大雪,面对困难但他没有退缩,而是直接赶到通州区不动产管理中心查封了李雪行的房屋,而后又赶到房屋所在的小区向物业工作人员了解李雪行及其家人的情况并张贴了封条。经过几番较量,最终李雪行迫于压力在法院的监督下将该房屋变卖,全部履行了给付工资的义务,案件得以顺利执行。

  将强制执行措施用好用足,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于振江同志的口头禅。面对大标的的执行案件,他认真钻研,勇于探索,积极实施,多次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老赖的刑事责任,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力和法律效果。如赵庆华与天津市煜辉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曹素环与曹永同侵权纠纷案件,李垒与李瑞雪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等十余案件,都是在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案件才得以顺利执行的。当年宝坻法院这项工作在天津市法院系统名列前茅,而于振江同志在宝坻法院是将追究刑事责任运用到执行工作当中最多的人。

  俗话说法不容情,但是于振江同志总是将自己的感情倾入到每一个案件当中去。在工作中,他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以彻底化解矛盾为根本的追求。他审调结合,执调结合,多次圆满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如孙福秀等33人与张春菊、赵淑营劳务合同纠纷案件,通过于振江的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圆满得到了执行。再如白跃龙诉宝坻区人民医院劳务纠纷案件,宝坻区人民医院诉白跃龙合同案件,双方互为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于振江充分考虑了双方的情况,从利于双方的角度提出了执行和解方案,最终使双方握手言和,案件最终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在多年的审判、执行工作实践中,于振江同志一直保持着忘我的工作热情,以认真负责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多次承办社会关注度高,工作难度大的民商事案件,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受到了领导和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如天津农商银行宝坻支行与吕玉贵、吕宝印金融借款纠纷的执行案件。在处分被执行人吕宝印、吕玉贵房产时,因吕宝印、吕玉贵及其家人都在房屋中居住生活,家庭财产众多,最棘手的是涉及涉诉房屋租户二十余家,一并要清出,案件难度可想而知。面对困难,于振江同志没有退却,他多次到吕宝印、吕玉贵家中做二人的思想工作,动员其主动迁出,同时多次与同志们共同研究制定强制执行计划,不妥协,不放弃,而且要确保不出现恶性事件。经过几十次的交锋,最终被执行人主动从涉诉房屋中迁出,案件顺利执行完毕,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良好。

  因于振江同志工作成绩优异,多次获得宝坻法院先进称号,并荣立二等功一次、三等功三次及嘉奖一次,同时获得市级、区级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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